今天一樣沒有明牌,沒有可看性,事先提醒
目前世界上的大部份國家都有股市(只有像北韓等少數國家沒有),這些有股市的國家裡也有一大堆短線操作的投資人,
也有不少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顧問公司提供給投資人一些操作建議,而像美國還有小型的獨立投資顧問
(Independent Investment Advisor)或獨立理財顧問(Independent Financial Advisor),
而美國也有非常進步的法律來規範這些資產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顧問公司或小型的獨立投資顧問
(Independent Investment Advisor)或獨立理財顧問,並且設有資訊以及交易平台提供給投資人,
然而在台灣,除了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有法律的地位,其他的資產管理顧問公司或小型的獨立投資顧問
(Independent Investment Advisor)或獨立理財顧問,非但沒有法律的地位,資訊及交易平台也完全沒有,
很多小型的獨立投資顧問(Independent Investment Advisor)或獨立理財顧問,都被統稱為地下投顧,
甚至非常容易就觸犯到【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我們投顧業都簡稱為投信投顧法),
以下是法務部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網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12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條文為︰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
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
,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
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條條文為︰
非依本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為目的,並符合一定條件者
,應依本法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條文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
外基金。
金管會與調查局抓非法投顧靠的法源依據就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與第六條以及第107條條文。
也就是因為有這些條文,所以就算我考上了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的證照,我也只能在進入投顧公司後,
才能光明正大的在收取報酬後對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否則只要我在收取報酬後對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就會有觸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疑慮。
所以很多考上了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照的人,日子也不是多好過,這都是因為分析師的屬人法尚未立法,不像醫師有醫師法,
律師有律師法,只要考上律師並花個20萬就可以開律師事務所開始賺錢了,
為何沒有證券分析師法?
其實我早在我們證券投資分析協會在2006年開年度大會時就在會上提議說要求協會去遊說立法委員訂定證券分析師法,
讓證券分析師可設立事務所來提供股價投資分析意見書等功能,
當時協會理事長李庸三告知協會每年都有在跟立法委員與考試院爭取設立證券分析師法,但是考試院一直反對,
因為一個人考上證券分析師後,不代表就能幫客戶在股市裡賺到錢,甚至會讓客戶在股市裡賠更多錢,所以考試院不願意背書,
怕被投資人罵,所以台灣一直都沒有證券分析師法,
2010年11月2日【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李淑慧/台北報導】也報導證券分析師執照將列國家考試
http://webhost5.ly.gov.tw/11085/?p=167
而且還是金管會出面與考試院溝通,不過到現在還是沒消息,就因為因證券分析師的屬人法尚未立法,
所以反而造成台灣的投顧亂象一大堆,參加投顧會員的台灣投資人的損失更為慘重,台灣投資人也形成了進入股市不參加投顧是賠,
參加投顧會員賠更慘的現象,
這是因為台灣的投顧要付一大筆的電視節目費用與人事費用才能經營下去,所以收費會很貴,而投資人繳了高昂的會費後,
就希望投顧老師能在短期間內頻繁的操作以賺取最大的獲利,
而正確的股市投資操作是要以長時期的等待來換取買點的到來,以及以長時期的資料收集與分析研究來判斷買點的到來,
以我這三年的操作為例,我是賺錢的,我的操作方法就是以長時期的等待來換取買點的到來,
以及以長時期的資料收集與分析研究來判斷買點的到來,而我只以一人之力就辦到了,
所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與第六條以及第107條條文。根本就是亂搞,
是害散戶投資人賠錢與造成台灣的投顧亂象的原兇,
而我已經想出解決台灣的投顧亂象以及對散戶最有利的方法,
那就是先提供投資建議再收取報酬,以及以投資績效來決定收取報酬的兩大原則法,
如果未來的證券分析師法明確規定證券分析師一定要有投資績效才能收取報酬的話,
那麼一個能長期帶來投資獲利績效的證券分析師就會像會計師一樣給予人專業獨立的形象,
而那些沒有辦法帶來投資績效的證券分析師就會被市場淘汰,
而投資人與分析師訂定的契約是以投資績效的多寡來決定收取報酬的多寡,這樣一但分析師的投資績效越好則收取的報酬就越多,
一但分析師害客戶賠錢那麼就賺不到客戶的一毛錢,
這樣考試院就不會被投資人罵,市場會形成良幣驅逐劣幣,而不是現在的劣幣驅逐良幣,
如果市場上能出現許多能帶散戶去坑殺外資、坑殺主力的分析師出現,讓散戶能賺到錢,台股的成交量就不會越來越低迷,
政府如果真的想讓台股的成交量增加,想讓台灣的散戶能賺到外資的錢進而增加在台灣的消費,
那就要修改法令讓真正能幫散戶賺到錢的分析師能以較低的成本來合法提供專業上的服務,
解決的方法很簡單,那就是讓立法院訂定證券分析師法,
可以在證券分析師法第一條就明定,證券分析師須於投資績效為正值後方可收取報酬,其報酬可先預收,
但在投資契約期間到期後之投資績效為負值時,得應客戶要求全額退費,
這樣事情不是解決了,
沒本事的證券分析師就騙不到錢,真正能幫散戶賺到錢的分析師就能一直經營下去,
散戶虧錢還可以全額退費,散戶的權益也得到保障,
以我之前當電視投顧老師與這三年的操作為例,
之前當電視投顧老師時,三天沒帶會員操作,會員就會打電話到公司抱怨,因為會費貴而會期往往都是三個月,
參加投顧的人都希望能一買就賺,趕快先把會費賺回來再說,
但是正確的股市投資操作就是不能頻繁的操作,要以長時期的等待來換取買點的到來,
以及以長時期的資料收集與分析研究來判斷買點的到來,
在股市裡頻繁而盲目的操作,只是自找賠錢而已,所以台灣的投顧業一再害散戶賠錢,許多散戶賠到覺得沒希望了,紛紛退出股市,
台股的成交量就越來越低迷,證交稅也越收越少,台灣的投顧業也越來越夕陽化,從業人數大減,
所以一個荒謬可笑的法律害死一大堆的散戶,也害慘了政府的稅收,
而台灣現在這個治國無能、擾民有術的政府,也不會想去真正的幫助散戶,
我沒有會員,我也不會收會員,我只有股市戰友,我們私下約定一起合作把錢變大變多,然後有一天再一起出錢
(註︰出一萬元的小錢也是股東)去開公司並且聘請幾位研究員,把我們的研究實力變的更強,更有機會在股市裡賺到錢,
團結力量大,
這樣作並沒有觸犯法律,
這是有司法判例的,
在下述網址第39個判例︰
http://www.selaw.com.tw/Scripts/Query1R.asp?tblname=Fjrela2&RCODE2=G0101902&RNO=107
裁判字號:100年重訴第 8 號
要 旨:
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07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應係以反覆、延續業務,應係以反覆、延續性招攬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證券投資顧問之服務,而具有多次性、反覆性之內涵。惟當事人間如係基於彼此信任關係而達成合意,所為證券投資顧問行為亦僅針對當事人之一方所為,而非向不特定多數人所邀集、招攬,應屬單一委任之個案,並非基於經營行為,難認他方有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事實。
所以我不會向不特定多數人反覆邀集、招攬,
當初我是私下跟幾位買書朋友們說要在股市裡賺到錢,就要聘請幾位研究員,把我們的研究實力變的更強,
更有機會在股市裡賺到錢,因為團結力量大,
同意我的觀點的人就成為我的股市戰友,這是憲法上保障的結社的自由,
以後我也不會再增加股市戰友的人數,因為如果我再增加股市戰友的人數,那就有延續性招攬的問題,
回到在股市裡頻繁而盲目的操作,只是自找賠錢的問題上,當初在今年1月初我們將超眾獲利出場,
之後我們整整等了2個月都沒有動作,
一直到3月26日超眾公佈去年第四季的獲利後,我們才又進場買超眾,之後又再度大賺,
試問台灣的投顧業可以2個月都沒動作嗎?不能,因為一星期都沒有動作,會員就會要求退費,
我們的模式才是真正能讓證券分析師與散戶跟政府三贏的模式,因為我們的錢都變大變多了,我們還會一直在台股裡交易,
所以我們還會一直貢獻證交稅,
這種能讓證券分析師與散戶跟政府三贏的模式,台灣的政府卻不會去作,
這個世界真的有太多的荒謬可笑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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